我承包了一项工程,我们在起诉前已经达成了《结算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发包人能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双方之间达成的《结算协议》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诉讼前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在诉讼过程中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应当以《结算协议》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结算协议》对整个工程价款结算至关重要。这也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结算协议》前应当秉承着谨慎的态度,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再签订《结算协议》,否则,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允许鉴定的,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