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不能以工程未审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审计分为两种,即政府审计与非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是行政行为,非政府审计并非行政行为,而是由发包人自行审计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
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可见最高院的观点为: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工程结算中,只有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这三种情形下,才能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应当以当事人自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