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一项工程,在诉讼前我们共同委托了一家咨询公司作出了咨询意见,如果我在诉讼中对这份咨询意见不服,还可以申请鉴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在诉讼前当事人已经委托相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了咨询意见的,只有满足两种条件的,才不能重新申请鉴定。第一个条件是,该相关机构以及人员是当事人共同委托的,或者虽然没有共同委托,但是另一方已经追认了的。第二个条件是,双方都同意受上述咨询意见的约束。否则,法院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除上述情形外,也就是说即便该咨询机构、个人是双方共同委托且双方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