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发包人,在一审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申请工程价款的鉴定,如果不服,可以在二审的时候提出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或者虽然申请鉴定但是没有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鉴定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即便一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没有提出鉴定的申请,但是如果二审中提出的,并不是必然不被准许,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起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