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欠我30万一直不还,同时还欠了几十个人的钱,请问如果我去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我的钱是不是就能尽快拿回了?
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也就是说,若您向法院申请房产公司破产且法院已经做出破产受理裁定后,所有的个别清偿是不被法院承认的,同时,对于债务人财产所进行的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也将全部停止。
第二、房产公司的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全部接管,您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需要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的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在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您的债权并没有房产公司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时,您的债权只能在第三顺位受偿。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