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被挂靠人法律风险?
时间:2021-01-28点击率:6530地点:

【网友提问】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挂靠,被挂靠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下列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挂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在挂靠法律关系中,被挂靠人只是被借名人,是合同的名义相对人,实际的合同是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挂靠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也迪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无形中增加了被挂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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