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由此可见,违法转包的合同无效。
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一个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跨越转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转包人为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由此可见,母公司将在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也属于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