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中标合同有什么重要性,如果和后来签订的协议冲突的,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实务中,很多公司在参与招投标时,意识不到招投标文件的重要性,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中标合同已经确定的内容对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至关重要!
这主要体现为:后续签订的协议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另行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除此之外,应当高度重视招投标文件的重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后续签订的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的结算条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