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为60万元,在实缴完成后郑某即将55万元从公司转出,后不断向多个公司出借资金:50万到100万不等。债权人起诉时发现,公司目前账户金额仅剩5.78元。请问债权人应该怎么维权?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人格被否认,那么股东与公司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实际上就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方式之一,即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明显恶意对外负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债权人以公司人格混同,请求法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相关的滥用权利的股东与公司一起,就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又称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