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公司共有两名股东:某实业公司占股百分之70,某物流公司占股百分之30。公司已连续三年都处于盈利状态,但是大股东却迟迟不分配利润,并将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转移。请问某物流公司应该怎么办?
建议该物流公司以家具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由此可知,原则上,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股东大会已经就利润的分配作出具体的分配方案。未提交分配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在出现以下情况时: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指派人员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3、为了不分红隐瞒利润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此时,股东可以不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即可提起诉讼。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