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何时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二: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第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有争议,比如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第四: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五:租赁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房屋存在严重威胁承租人生命安全等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3、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