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在宣传中表明会竭力协助消费者解决与家装公司发生纠纷等问题。某家具公司销售人员告诉张某,家具产品已争取到85折的折扣力度,张某便付款下单。几个月后家具发生质量问题,张某才发现相关的家具合同和票据并没有标明任何的打折优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虚构原价”中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也就是说,若家具公司不能提供门店在促销活动前的交易票据的,将会被法院认定为家具公司之前向张某声称的原价系虚构价格。建议张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另外,若装修公司仅仅是口头承诺会竭力协助消费者解决各种纠纷问题的,在实际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就其欺诈行为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