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学证明可以被撤销?
时间:2021-01-19点击率:6405地点:

【网友提问】

冯某的配偶朱某在医院生下一子,但是夫妻双方都希望孩子随己姓,各执己见不肯退让。后医院为该新生儿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一栏记载为朱某伟,请问冯某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吗?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特殊情况的,如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因此,朱某与冯某的儿子无论随母姓还是随父姓,都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的。

第二、医疗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后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具有公信力和设权性的行政证明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冯某确有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存在程序瑕疵或者错误的,可以以医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示】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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