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去世后,留有遗嘱表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女儿一人继承。儿子小张不服气,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老张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老张提到房屋留给小张,小张尽了最大的孝心。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小张提交的谈话录音仅有他和老张在场,没有任何见证人,不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另外,小张作为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其在场情况下老张做出的如何处置自身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并不一定时真实的。因此,小张提交的录音谈话不属于“录音遗嘱”,不能认定为有效。
第二、老张女儿提交的老张自书遗嘱若经鉴定确实是老张亲笔书写,且本人已经进行了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按照遗嘱的内容,老张的女儿可以继承老张个人名下的全部房产。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将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