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一付三。租期到期后,李某要求郭某退还押金遭到拒绝,请问房东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退押金?
在以下情形中,房东可以保留承租人租金,不必退还:
第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退租。租赁合同中一般对于租赁时间期限、租金的缴纳频率是有明确约定的,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是对双方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如果已经超过退租时间的,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租搬离的,出租人有权利不退还承租人的押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进行协商,重新达成新的租赁合同或要求适当退还押金。
第二、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最基本也是最为主要的义务,在承租人超期不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取应缴的租金及违约金。
第三、因承租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坏的,一般应当由承租人进行修复或者向出租人赔偿。但合同期满时,承租人不愿承担责任的,出租人可以按照损毁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折损后从押金中扣除,若押金不够偿还的,承租人仍然应当补足。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此时,租赁期限更改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