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的被告是谁?管辖法院是什么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还需要注意什么?
股东资格是公司自治与股东行使权利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也是进行其他诉讼的前提。
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这种情况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例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
第二: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纠纷。这种情况是指,隐名股东的情况。
第三: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变更登记手续,未交付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标的法人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便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自身股东身份的,也应以标的法人为被告,以该名义股东为第三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股东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希望其基于股东身份,行使股东分红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等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