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及时验货很重要!
时间:2021-01-05点击率:6455地点:

【网友提问】

刘某观看某公司销售“翡翠珠宝”的直播后,便下单购买了一枚“翡翠平安扣”,花费19000元。收货时,刘某并未当场验货。一天后,刘某开箱后发现平安扣存在裂纹,于是便提出了退货申请。某公司以商品发出时完整拒绝了刘某的退货申请。


【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及第六百零四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某在签收快递后,意味着此时翡翠平安扣的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

第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规定,即在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内,就标的物的瑕疵对出卖人提出异议,特别是对数量和外观瑕疵,买受人应当在“收货之时”进行检验并通知,否则将直接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瑕疵,买受人也会因此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限的限制。刘某未与该玉石公司约定检验期限,同时平安扣的瑕疵系外观存在裂痕,属于外观瑕疵,无需专门检验即可发现。但是刘某并未当场检验,确认货物的完好情况,其退货请求有很大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但是在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检验通知期限已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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