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货被起诉,进货途径成关键
时间:2020-12-24点击率:6364地点:

【网友提问】

朱某经营一家日用品小超市用以维持生计,前段时间以较低价格购进了一批 飞科剃须刀,后被“飞科”的商标所有权公司以侵犯商标权要求承担侵权赔偿金。


【律师解答】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一、对于销售的剃须刀是侵犯商标权的事实完全不知情;二、剃须刀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法院一般会以主观过错、预见能力、预见范围为基础进行判断,若仅能提供发货单,就很难达到证明标准,不会被认定为具有合法进货来源)。


【律师提示】

下列情形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具体包括:(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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