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妻子育有四个儿女,后妻子去世,马某身体也出现了问题,除了大女儿外,另外的三个子女都不愿意照顾马某。后马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子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大女儿。其他子女不认可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房屋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其他子女对遗嘱不认同,可以提交下列证据进行证明:一、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证明遗嘱并非马某所写,签名处也并非马某的笔迹;二、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马某在书写遗嘱时已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比较清晰的精神状态。另外,即便最后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房子也并非全部归大女儿所有。这是因为,房子是马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妻子去世后,50%的房屋份额由马某和四个子女平分,也就是说,其他三个子女,每人各占十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自书遗嘱要合法有效,需具备以下要求:一、应采用书面形式,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和具体年月日;二、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遗嘱内容完整,能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四、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