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了一个案例,说一个物业公司追索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之前曾经向业主进行过书面催告,最终败诉了,为什么败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发生时,物业公司在起诉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了书面催告。催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催告函》、律师函、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的,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履行前置程序时,可能会遇到房屋空置,或者业主故意拒收的情况,此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将《催告函》、律师函等催告凭证贴在业主的门口,并进行拍照,拍照时必须可以显示拍照时间。
其次,如果采取邮寄的方式时,应当注意在邮寄单上注明“对××项目×栋×室催缴××年××月至××年××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大写××元整)的催收函”的字样。以防在法庭上,对方提出虽然收到有关信件,但是不知道里面具体内容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