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杨某在某工程公司的承建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但杨某系包工头史某雇佣来的,请问杨某还有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吗?
【律师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第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工程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史某,而史某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杨某在工作中系受史某雇佣。因此,若杨某的受伤已经被相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该工程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示】
若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