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全款购买了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但是杨某一直没有给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与刘某达成一致,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杨某在两个月内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因杨某没有履行义务,张某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得知房屋在两个月内已先后被三个法院进行了查封,张某应该怎么办?
张某应该就对房屋作出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分别向三个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申请的,张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对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进行确权。一旦经法院确认,房屋上的查封措施就会被解除。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