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为我缴纳社保,我能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之一为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包括没有按照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上述网友提问中,公司只是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发生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形时,应当与单位协商解决,合法维权,不可盲目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