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聘请江某为家中沙发翻新,在翻新过程中江某不慎受伤,江某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拒绝赔偿,请问胡某应该赔偿吗?
先认定胡某与江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承揽人需自备工具;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雇主与雇员之间有从属关系,材料、工具一般有雇主承担。由此可知,胡某与江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有过失。最后,若江某受伤完全是由胡某造成的,胡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胡某确实存在过失,那么需要对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比例。否则,胡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