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不管!
时间:2020-12-16点击率:6410地点:

【网友提问】

小张在一个月内多次被同部门的同事小刘触碰胸部,小张向部门经理多次反映,并拒绝与小刘一起到外地出差。部门经理未理会,后小张未再上班,公司以此为由与小张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对职场性骚扰采取积极的处置措施。小张以小刘对其的不当肢体接触为由要求调整外地出差安排,系合情合理。公司不仅未进行协商调整,反而不作为,甚至违法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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