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能不能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一方拥有法定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但是,业主委员会如果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且符合法定条件,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之一就是指,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解聘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的,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如果业主委员会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无需向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例如,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未能实现合同的要求等等。否则,如果业主委员会在合同终止前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