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武汉某医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后公司委托北京某某公司为苏某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苏某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文件时摔倒骨折,经鉴定属于工伤,伤残登记为九级。但是苏某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遭到北京市丰台区社保中心的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和缴费单位都应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况下,代缴公司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苏某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北京市丰台区的社保中心才会拒绝她的申领。但是苏某可以要求武汉某医药公司承担其应享有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一般会视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