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公司决议如何有效?
时间:2020-12-16点击率:6508地点:

【网友提问】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想解聘小区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支账目不透明。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能解聘现在的物业公司?


【律师解答】

解聘物业公司不仅需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形式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解除物业服务公司符合双过半数的法定条件。这属于实质性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应当尽到会前通知义务以及会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包括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等。

不符合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都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发生上述争议时,业主委员会通常会以自己已经取得了业主的授权为由抗辩程序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注意授权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生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举证证明有业主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房号及面积、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及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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