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情形下会被判定无效?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较于之前借贷规定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新增。具体包括:一、将原来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更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也就是说,不再要求转贷行为必须是高利率。二、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条款,这是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制。三、增加“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以拾遗性条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外,这三种情形也会使得借贷合同无效:
一、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