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打官司选择地址可以自己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之相关规定,房产继承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突破专属管辖的协议约定无效。房产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述两个管辖法院。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住所地法院是指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即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主要遗产为房产的,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到突破专属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则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房产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