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生工伤了,什么时候我应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过了这个期限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发生工伤后的第一时间都会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发生工伤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否则时间一旦经过,可能导致无法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的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和受害职工一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呢?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依旧有权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旧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因为期限问题,将不能够再次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