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差评就是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吗?
时间:2020-11-27点击率:6474地点:

【网友提问】

我在某家店铺购买了一箱方便面,到货后我发现生产日期是2021年5月,我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客服回复这是方便面的到期不能食用的日期,并且拒绝我的退款申请,还要求我提供相应的食品鉴定书。于是我发布了差评并添加了照片和视频为证。现在商家威胁我说侵害了店铺的名誉权要起诉我,我的行为真的侵权了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同时,侵犯名誉权也应当具备四个要件:消费者实施了诽谤、诋毁的行为;消费者主观有过错;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名誉被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标识的要求是“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没有所谓的到期日期一说。因此,您的行为是在行使您作为一名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侵权的可能。


【律师提示】

 在消费者与淘宝商家发生纠纷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若双方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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