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协议?
经常遇到当事人拿着名为《合作协议》但内容上一点都没提到风险承担问题的协议前来询问是何种性质。
无论是合伙、联营合作、投资都具有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实质要件,此外,合伙和联营合作还具有共同经营的实质要件。
若在《合作协议》中,仅约定一方投入资金,并未约定其承担风险,甚至还约定其收取固定利润,收回固定的投资成本,风险由另一方承担的,其就根本不属于合作协议,而是借贷关系。
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一方提供资金,不担风险,收回固定的本金收取固定的利润(利息)。因此,此种合作协议为借贷关系。
若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借贷关系,那么就要注意利息问题了,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