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已育有一个女儿,但刘某还想要一个儿子,因王某身体不好,刘某前往国外寻找优质的卵子,并将最后合成的受精卵植入到了朱某的腹中。男婴诞生后,刘某为感谢朱某,便为其购置了别墅,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别墅也登记在朱某名下。王某想要回房屋,并向法院起诉。
首先,刘某与朱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刘某与朱某实施的代孕行为本身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也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其次,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知,我国仅允许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是夫妇,是我国《婚姻法》中所承认的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最后,若刘某与王某未曾约定财产的形式,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系共同财产制,刘某的擅自赠送行为侵犯了妻子王某的合法权利。
代孕在我国法律中的合法性是不被承认的,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即便能证明代孕妈妈在怀孕过程的艰辛程度,及夫妻双方均对代孕行为的同意,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