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品没资质,可能触犯刑法
时间:2020-11-26点击率:6470地点:

【网友提问】

尤某从熟人手中购得废旧电瓶2500余吨,再将电瓶进行拆解、熔炼成铅锭销售给他人,半年后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电瓶是电池的一种, 通常人们所说的电瓶是指铅酸蓄电池,即一种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做电极,硫酸溶液做电解液的蓄电池。铅酸蓄电池的危害主要是重金属铅和电解质溶液的污染。报废的铅酸电池已经被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尤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染污环境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将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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