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托人,委托人委托我炒股,我们是朋友关系,他也没有支付给我任何的委托费用。但是因为股市市场不太景气,他的股票都赔了,现在他让我赔偿,我应该赔吗?
在上述问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系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受托人进行炒股时,其应当明知股市有风险,也应当做好了或全赔或全赚的心理准备。但是,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进行炒股时,却并未对授权范围、操作方式和周期、盈亏处理方式作出约定,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此,委托人自身对此具有过错责任。
如果委托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受托人在实际进行炒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股票赔掉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股市有风险,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众多,非由受托人所能够控制和预测。因此,提醒受托人,在委托他人炒股需要支出巨额费用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投资理财》合同,并就授权范围、操作方式和周期、盈亏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日后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