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我朋友看我经常操作股市,就委托我帮她炒股。她给了我50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支付任何委托费用。在收到她的款项当日,我就把所有款项都转到了证券账户进行炒股。但是,由于股市行情不好就赔了,后,他逼着我写了一张借条,并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我,要求我返还给他5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我该怎么办?
委托炒股在日常生活中较为频发。在上述问题中,我们不难发现,委托人支付受托人款项的根本意图在于请对方代为炒股。并且据了解,上述问题中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其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流水,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其收到的款项确实已经被用于炒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这也就是说,即便双方之间有《借条》,但是如果受托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炒股的资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理财进行审理和裁决。借条的出具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由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以及案由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因为一旦选择有误,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大大拉长诉讼周期。就上述问题而言,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与以委托理财关系进行审理,效果是大大不同的。因为,如果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众所周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当返还50万元;但是,如果按照委托理财关系进行审理,股市有风险,这是每位炒股的人都知道的事实,因此,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将大幅度降低。故,千万不要小看起诉状,起诉状对于一个案件的走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