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路边捡到了一只小猫,经小区的保安帮忙,找到了失主。后来得知之前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帮忙找回小猫愿意支付3000元,请问不知道悬赏广告内容还能要求失主给钱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也就是说,只要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内容,无论行为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其向失主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另外,即便完成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也同样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行为人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的,失主不能拒绝。
若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仅“最先完成悬赏内容的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是若悬赏人已善意的向最先通知的行为人而非最先完成悬赏内容的行为人支付了报酬的,悬赏人因此的支付义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