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觉得楼下的流浪狗可怜,于是在每天下班后都会给流浪狗喂食,已持续了一年之久。某天晚上,流浪狗突然窜出咬伤其他住户,住户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王某需要担责吗?
喂食者对流浪犬或者猫进行投喂多是出于对小动物的怜惜,并没有收养的意图,因此流浪动物致人伤害的,法律一般不会去追究善意喂食者的责任。但是若喂食者的投喂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使得流浪动物已形成特定的生活轨迹,会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段出现等待被投喂时,善意的喂养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流浪动物没有被实际约束,自身也存在潜在的风险;投喂人虽没有收养或饲养的意图,但是两者间固定的投喂关系确定已经形成,投喂人没有将流浪动物送到相关的公益机构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原动物饲养人放弃了对动物的管理,但是由于动物自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及未将动物进行妥善安置,原动物饲养人仍然应当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