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物品”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中所谓“犯罪物品”包括是违法所得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所得财物以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这三类都好确认,范围比较明确,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实践中常有争议。
通常来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从以下几点认定:
一、“本人财物”:即行为人享有所有权,若他人财物被行为人用于犯罪,一般不应没收。
二、供犯罪所用:需是直接用于犯罪,对犯罪的实施、发展、完成有关键影响的财物,而非一切与犯罪有关联的财物。
三、专为犯罪而准备、使用的财物:需是主要、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而非偶然、偶尔用于犯罪的财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物品将分别被采取返还受害人、追缴、退赔以及上缴国库等方式处理。
当然,也并不是说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财物供犯罪所用就一定不会被没收上缴,若第三人明知自己的财物将被用于犯罪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不仅财物可能被没收上缴国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