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一个4S店,受同学张某委托,帮他代售一辆二手车,售价80000元。之后我以自己的名义与朱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83000元。没想到车辆根本不是张某的,现在朱某要求我返还全部价款,应该由我承担责任吗?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简单来说就是,您作为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现在该二手车的所有权人并非张某,真正的车主已经取走了相关车辆。合同目前已经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因此,即便您现在告知朱某,真正的委托人其实是张某,朱某也有权利要求您退还全部购车款,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委托关系中,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由于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此时受托人就可能会出现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进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因此,法律才会赋予第三人相应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选择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只能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