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5万元定金,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购买,定金可以退吗?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之所以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在着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例如开发商虽然已经办理完毕立项、规划、报建审批等手续,但是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只能先签订《认购书》,待条件成熟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但是,《认购书》的核心条款中,通常有关于定金条款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签订了认购书、订购书等文书后,购房者反悔不愿意购买房屋的,定金不予返还。
定金不予返还是原则性规定,但是下列情形中,定金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拒绝购买房屋的原因不是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是系因出卖人的过错,可以要求返还定金。例如,王某在售楼处签订了订购书,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正式的买卖合同中额外增加了十几条补充条款,增加的条款均限制购房一方的权利,加重其义务。但是,买受人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出卖人拒绝的,这可以被认定为非因购房者一方的原因解除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