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食品公司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余万元,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请问刘某还有机会拿回款项吗?
刘某仍有机会拿回款项,具体可以参考:
一、若该食品公司在其他地方尚有多个分公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刘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
二、若该食品公司的股东尚未缴齐认缴出资的,刘某可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为由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对公司债权的清偿责任。
三、若发现该食品公司的股东在未缴纳完成出资就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办理完成了注销登记的,且清算报告中表明无任何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也能够追加清算组的成员为被执行人,此时,清算组成员应当连带清偿公司的全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