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一位员工在上班期间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私自外出,后回公司途中被撞,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在上班时没有经过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外出,外出并非基于工作原因,外出后也并非做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事情。因此,他私自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为其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与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亦不能认定其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员工私自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上述问题中的当事人问,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公司是否有责任呢?如果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责任,也不负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但是,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可以给员工人道主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