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可保留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可以保留所有权买卖,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并且,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促进交易,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需对买受人进行催告,只有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才有权取回标的物。
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若买受人拒绝协商,拒绝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直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