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婚协议中明确写着,离婚后,房子归孩子。但是办理完离婚手续了,对方又不同意了,他能不能撤销赠与?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了切实保障孩子的利益,提出将共同所有的房子过户到对方名下,此时,另一方往往为了能够尽快离婚选择妥协。但是,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另一方立即反悔。反悔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作为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
但是,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述内容能够明确推知,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致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这种约定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但是即便如此,司法实务中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没有过户之前,赠与财产的一方无权撤销赠与。
建议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双方尽量到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再办理离婚手续。因为这样做就可以避免赠与被撤销,原因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被撤销。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而埋下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