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家庭暴力,夫妻争夺12岁孩子的抚养权。
时间:2019-10-28点击率:12066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纠纷的数量也呈现出了逐年攀升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财产分割问题,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一直都是引发即将离婚的男女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双方情感的纽带。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后,女方通常都会将孩子视为自己继续生活的动力以及自己今后生活的精神慰藉,因此,竭尽全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案件中的男方,通常会以自己的经济实力较强作为争取抚养权的筹码,以三代单传等理由,将男权社会传宗接代的思想作为自己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理论支撑从而迫切期待引起法官的共鸣,进而得到法官的支持。


但是,法院判决依据的不是道德伦理,而是事实和法律。法官在处理关于抚养权问题的纠纷时,会将孩子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说到这里,小编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让我们共同看看,在涉及到暴力因素的离婚官司中,一个12岁孩子的抚养权究竟会归属于全职妈妈还是多金爸爸呢?

案例索引

×年×月×日,段某某(女)以杜某某(男)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自己与杜某某离婚,婚生子杜某由自己抚养。杜某某以经济实力强于段某某,能够为孩子的生活提供更加优厚的物质条件为主要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一审中,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12岁孩子杜某的意见。他表示,对父母的离婚并不吃惊。从情感上来看,因为自己是由母亲一手带大的,所以和母亲有较强的依赖。但是因为父亲的经济实力高于母亲,在考虑到随父亲生活能保证自己以后的物质补给后,他毅然决然的选择了随父亲共同生活。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具有暴力行为的多金男主:杜某某所有。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一位曾经是演员,但为了抚养孩子放弃了自己演艺事业、做了十年全职妈妈的女人,原以为通过法律能够摆脱有暴力倾向丈夫的控制,没曾想,现在却要被迫失去自己的儿子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甘心的她,行使了上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12岁的杜某还是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认识事务的能力有缺陷。他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其次,杜某从父亲经济实力优于母亲出发,选择与有家庭暴力的父亲一起生活,是一种不成熟的选择。因此,二审法院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段某某所有。


评析

从上述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在针对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的时候,首先会遵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如果案件不涉及到暴力因素,且孩子大于十周岁,法官通常选择尊重孩子的意愿。但是,在类似于上述案件的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直接考量因素。原因在于,暴力行为对一个孩子的一生存在着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


首先,离婚后,施暴者失去了配偶这个施暴对象,如果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可能会成为新的替代品,成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其次,具有暴力倾向的家长通常都极度缺乏安全感,往往会通过使其他家庭成员服从的方式展现自己的权威,从而扼制孩子的独立发展,进而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将造成严重摧残。

最后,未成年人与施暴者共同生活,其言论与行为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或她会认为,当别人犯错后,施以暴力是解决矛盾的最有效途径。当其组建新的家庭后,很有可能模仿其父亲的行为处理家庭纠纷,这不利于斩断家庭暴力传递的代际链条。

因此,在涉及到暴力因素的案件时,首要考量因素是家庭暴力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力,而非孩子的自主意愿以及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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