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王江波代理程某与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9-07-26点击率:12161

原告:程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金成,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波,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诉被告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郑金成、王江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9日,被告侯某某称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考虑到被告杨某某是本地人,二被告在本地有房产,且原告与侯某某关系较好,原告决定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将家中本来用于装修后没有用上的现金11万元给付被告。后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杨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借条一份。二被告未到庭故未对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陈述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侯某某今向程某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

另查,被告侯某某与杨某某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22日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某某从原告处取得借款,并出具借条,故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主张本案的诉争的款项系侯某某与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十一万元。

二、被告候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利息(以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公告费由被告侯某某,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然

人民陪审员赵喜成

人民陪审员魏振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亚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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