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闫贝洁代理马赫与北京老兵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时间:2016-08-19点击率:1174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6民初1802号

原告:马赫,男,1953年8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贝洁,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老兵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2131室。

法定代表人:李鲁,经理。

      原告马赫与被告北京老兵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赫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贝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兵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办案经费七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办理案件的承诺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办案经费十万元,包括高明记者团的三万元,被告七万元,被告必须将四个村的土地冤案在二个月内办案成功,使村民得到实惠,否则原告有权要求退回办案经费,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但案件至今仍未进展没有办成功,故诉至法院。

      被告老兵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2日,甲方代表马赫与乙方北京湘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黑龙江省宝清县尖山子乡银龙村、连丰村、复兴村、靠山村代表马赫与湘鲁公司(李鲁):为了尽快将黑龙江省宝清县尖山子乡银龙村、连丰村、复兴村、靠山村的土地冤案搞清楚,使村民获得实惠。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付给乙方办案经费十万元,其中高明记者团三万,李鲁七万元(以领款条为证)。二、甲方要求乙方将四个村的土地冤案必须在二个月内(除去记着采访的时间)办案成功,使村民得到实惠。三、四个村的土地冤案,办案成功后,甲方必须兑付乙方的办案经费和劳务费用一亿两千万,不得有误。四、四个村的土地冤案,如果乙方没有办成功,乙方则要退回办案经费给甲方。

      2011年5月23日,湘鲁公司出具收条:收到马赫7万元。

      2016年4月30日,宝清县宝清镇靠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马赫与湘鲁公司于2011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办案经费十万元全部是马赫个人出资支付的,当时该协议约定四个村的土地冤案,如果没有办成功,则要退回办案经费和马赫,但至今不仅没办成功,办案经费也没有退给马赫。

      另查,湘鲁公司为老兵公司的历史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赫提供的协议书、收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马赫与老兵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老兵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马赫有权要求其返还办案经费。

      综上所述,马赫要求老兵公司返还办案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老兵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赫办案经费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老兵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舒 翔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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