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高甡屾代理刘金水交通肇事罪一案
时间:2016-08-15点击率:1173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3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男,1979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甡屾,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高甡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刘×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为×××/×××)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六环路内环19公里200米处,适有孙×(殁年52岁)将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停在应急停车道并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因被告人刘×1未确保行车安全,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与小型轿车左侧及孙×发生刮撞,造成两车损坏,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认定,被告人刘×1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因身体不适暂时离开,于同日主动投案,已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及×、刘×2、张×1、张×2、张×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行政区域范围认定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1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刘×1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蔡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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